美國移民

美國投資移民 (EB-5)

美國投資移民於1990年立法;1991年10月1日開始生效;並於2022年3月15日改法。美國投資移民,為目前發達國家中門檻較低的投資移民方式。現行法效期五年,至2027/09/30。
2026/09/30以前送件者,不受未來效期結束或改法影響。現行法如下:

申請人資格

無任何英文、學歷、經驗要求。主申請人只需:

(1) 年滿18歲、在學生亦可;若未滿18歲仍有機會,詳洽《名加》;

(2) 合法擁有 US$80萬元、或 US$105萬元 (贈與或繼承亦可);

(3) 投資於美國新創企業 (1990年10月29日之後創立於美國的 New Enterprise);

(4) 為美國創造10個就業機會。

最低投資金額

每個移民家庭需投資至少 US$105萬美元 (非TEA區)、或 US$80萬美元 (TEA區);

上述的TEA區是指加強聘僱地區(Targeted Employment Area,簡稱TEA),只需投資 US$80萬美元,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:

(1) 鄉下地區 (Rural Area):人口少於2萬人的地區;或

(2) 高失業地區 (High Unemployment Area):失業率比全國平均高50%以上。

● 項目是否符合TEA,由國土安全部認定 (以前由州政府認定即可)。

未來每5年調漲一次最低金額:2027年元月開始調漲。將根據全國市區的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(Consumer Price Index, CPI);從 2022/01/01至調漲日 之間的 年度百分比變化,以 US$5萬美元的倍數,自動調漲投資金額。

創造就業機會的要求(直接聘僱 vs. 間接聘僱)

每個移民家庭必須為美國創造最少10個就業機會。
直投項目:必須直接聘僱;
區域中心 (Regional Center,簡稱RC) 的項目可合計直接及間接創造的就業機會。

區域中心的資格,須先經過移民局批准。

TEA 加 RC

您所投資的新企業,若同時符合上述 TEA 及 RC 的規定,則只需投資 US$80萬美元、且可合計直接及間接聘僱的員工。

直投項目 vs. RC項目

單一投資人 (Solo Investor) 才可使用直投項目;
兩位及以上投資人的項目,必須經由RC送件,並滿足RC的要求。

項目預批

新項目的商業計畫 (包括所有相關人員和公司的詳細資訊和合規要求等),都必須先送移民局審核 (需 I-924送件)。

有機會加速獲准在美國工作

出生於EB5簽證配額充足的國家者 (如台灣),若已持非移民簽證住在美國 (觀光簽證除外),送件 I-526申請移民時,可同時申請調整身份 (I-485) 、工作許可證EAD (I-765)、及回美證 Advance Parole (I-131)。可加速獲批在美國開始工作,並可避免需先搬回母國等待、或不可離開美國的麻煩。且有180天的非移民簽證逾期寬恕期。

美國政府將加強監管RC項目

為保護 EB5投資者的權益,RC 必須向美國政府披露更多項目細節,包括審計、證券、及營銷等,並證明無不良紀錄;另外,移民局將實地考察項目。

問題企業 (Troubled Business)

您若投資於問題企業 (成立至少2年;並在移民申請件提出的前12或24個月內,公司淨資產已減損至少20%) ,原則上只要達到法定投資額,並且維持原有的員工即可。投資於此類企業,須有極完整的企業重整計劃書。

EB5特保留之年度簽證配額

EB5每年全球簽證總配額為 10,000個簽證,其中特留簽證配額如下:
20% (2,000個):給投資於鄉下地區者,且將獲得移民局優先處理;
10% (1,000個):給投資於高失業地區者;
2% (200個):給投資於基礎設施者。

不論您所投資的企業在何處,您可自由選擇居住地點 (例如洛杉磯);您可選擇獨資、亦可合夥或合資;可親自經營、亦可委託經營;可選擇以移民為主且安全性高的投資、也可選擇移民與事業兼顧,但務必「請教專業」,事先做好妥善的規劃。


美國投資移民流程圖-1 (在台灣AIT面試)

美國投資移民流程圖-1 (在台灣AIT面試)



美國投資移民流程圖-2 (在美國調整身份)

美國投資移民流程圖-2 (在美國調整身份)


中移廣字第111043004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