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國移民

跨國企業經理人(EB1-C及L1)

(1) EB1-C〝移民〞簽證的基本條件如下

1. 海外公司(美國境外公司) 要已有相當的營業額與雇員,成立最少一年以上。

2. 美國公司(美國境內公司) 也要已有相當的營業額及雇員,成立也需一年以上。

3. 上述的海外公司及美國公司需由同一人、同一組織、或同一批股東控制。

4. 申請移民者,必須為該公司的高級行政主管或部門經理;而且在提出申請的前三年之內,必須在該公司任職上述主管職務,連續至少一年。申請者不論是否為該公司股東皆可。

(2) L1〝非移民〞簽證的基本條件如下

如果海外或美國公司暫時達不到上述標準,可先申請 L1 非移民簽證。等將來達到標準,再提出移民申請;也可併購現成的合格公司,立刻提出移民申請。
EB1C 及 L1,都須美國雇主;但不須勞工局批准。

移民法雖沒有明確規定申請此類簽證所需的公司營業額、獲利、和員工人數等,但簽證官有極大的裁量權,可針對個案情況做審批。委託經驗豐富且信譽良好的業者很重要。歡迎詳洽〝名加〞。